中国外国文学学会西班牙、葡萄牙、拉丁美洲研究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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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称和宗旨
1、本会定名为“中国西班牙、葡萄牙、拉西美洲文学研究会”,是中国研究和介绍西班牙、葡萄牙、拉丁美洲文学的一个群众性学术团体。
2、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千地从事西班牙、葡萄牙、拉西美洲文学研究的专来和业余工作者,积极开展文学的介绍和研究工作,为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和提高我国文化科学水平贡献力量。
3、本会会员在科研工作中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洋为中用,古为今用”的方针。
二、任务和活动
4、协调和推动西班牙、葡萄牙、拉西美洲文学的科研和介绍工作并及时组织研究成果的交流。
5、每三年到四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代表产生办法及名额分配名额由理事会研究确定。会上宣读学术论文,推荐、表彰优秀成果,交流经验,审议学会工作。
6、不定期组织地区性的专题研讨会议,介绍西班牙、葡萄牙、拉丁美洲的文学动态和政治、经济、历史、文化情况,增进会员对西班牙、葡萄牙和拉丁美洲各国的了解。
7、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8、编辑出版会刊。
三、会员及其义务和权利
9、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具有一定的文学研究和介绍能力,承认本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的西班牙、葡萄牙、拉西美洲文学研究或介绍工作者、经申请并得到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10、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4)得到本会编印的会刊和其他材料;
(5)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组织
11、本会设理事会领导会工作,由25人组成,经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选出会长一人,副会长、秘书长若干人。理事任期至下届年会选出新理事会为止,可连选连任。
12、理事会全体会议原则上一年举行一次,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处理会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13、在理事会领导下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处理学会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其他成员由理事会聘请。
(1982年8月第一届年会通过)
1991年8月第四届年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