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学研究

新刊首发|俞天诚:哈林顿对霍布斯的非古典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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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于《古典学研究》2026年第1期(总第8期),注释从略,感兴趣的读者可查阅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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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英国内战时期最重要的政治作家之一,詹姆斯·哈林顿(1611—1677)业已受到广泛关注;如何界定他复杂的理论来源和倾向,这一问题讫无定论。在英语学界,自约翰·波考克(John G. A. Pocock)的开创性研究以来,许多学者继续论证哈林顿的“新罗马”特征和对“古代经纶之道”(ancient prudence)的坚持。而九十年代的一系列讨论则强调他在财产利益、政治参与和主权绝对性等诸多方面背离了古典共和主义或“混合政体”学说。基于这一思路,乔纳森·斯科特和埃里克·尼尔森主张哈林顿反映了某种新希腊而非新罗马的范式,这使他同时有别于“罗马史学家”和当时的英国共和主义者。这种范式的内核是“整体正义”(δικαιοσύνη),它区别于占有性法权规范,主张经济平等和土地法对共和原则的支撑作用。另一些研究则关注政治方案的“机械论”和“决定论”前提。例如,朱迪丝·施克莱等学者挖掘利益概念的“去心理学化”特征,这使哈林顿表现出面向现代社会学的独特维度。本文将讨论这些争论的一个侧面,即哈林顿与托马斯·霍布斯的关联,以及由此导致的对相关古典概念的重新定义。



 詹姆斯·哈林顿(James Harrington,1611—1677)

我们可以从这两位在当时和后世都颇具影响力的作者那里找到诸多可比较之处。霍布斯并未以书面形式提及哈林顿,但他无疑详细阅读过《大洋国》——哈林顿将它献给克伦威尔,意在向其揭示“共和国”的含义。《大洋国》的出版比《利维坦》晚五年,它明显将后者作为最重要的标的:霍布斯在书中被直白地视为古代经纶之道和“法律统治”的颠覆者。但当霍布斯主义者马修·雷恩(Matthew Wren,1629—1672)讽刺他“默默地吞下了霍布斯先生为他咀嚼的这些概念”时,哈林顿转而强调自己在“人性、自由和必然性”方面与霍布斯一致,并预言后者对后世的巨大影响(《政治著作》,页423)。尽管哈林顿常被描述为方法论上的历史经验主义者,与强调几何和证明的霍布斯相对立,但他关于古代经验的一个重要且频繁的参考,却是后者翻译的《伯罗奔半岛战争志》。这提示我们,在两人的立场之争背后,存在着有迹可循的思想联系和传承。基于前人的研究,本文将从主权理论、财产利益以及经济必然性三个层面,讨论哈林顿对霍布斯的系统性回应与修正——这使得他对古典概念的使用具有鲜明的“现代”特征。



一 主权、权威与单一原则

尽管就历史和反思而言,主权理论与绝对君主权力始终相互纠缠,但在十七世纪的英国以及围绕内战的派系辩论中,争议的焦点往往是这种权力的归属,而不是它实质的单一性和终极性。哈林顿一以贯之地强调主权权力,它存在于人民大会之中,与“最终决定”(the ultimate result;《两篇》,279)相关。在《立法的艺术》(The Art of Lawgiving)和未出版的《政治的体系》中,哈林顿主张民众政府中的主权“就如同在君主制中那样完整且绝对”;这最终决定了构成主权的核心功能,它是排他的、不受限制和“任意”的(《两篇》,页289;《政治著作》,页657–658)。因此,哈林顿的系统不可能被理解为“分权制衡”。


哈林顿对“权力”(power或empire)和“权威”(authority)的区分,回应了当时对古典政治的经典理解。在哈林顿看来,霍布斯所描绘的能够垄断自爱手段的普遍权力并不存在,因为合理统治本身就包含了两个要素,即强制和建议——这是“愚蠢的长官”和“博学的作家”的区别(《两篇》,页10–11)。为了防止愚蠢的长官(即大会)制定不明智的政策,有必要将其权力限定在最终的是与否,所有的提案和辩论都应移除,并交由博学的作家组成的元老院;剩下的是一种被剥夺智识权威的纯粹权力,但在任何意义上,它作为“最终决定权”的完整性都没有折损(《两篇》,页279–280、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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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

关于这一区分,学界有许多不同的看法。福田有広主张,权威与利益混合机制相关,“混合政府”中的权威区别于政治权力及其“必然性与恐惧”的霍布斯原则,而土地和“土地平衡”只支撑了后一种原则——这意味着哈林顿的政体设计独立于地产-权力决定论;雷切尔·哈默斯利则进一步将权威视为区别于统治权的“第二个原则”和理性规范。然而,这一“强制度主义”理解违背了哈林顿对利益和理性的著名等同,他在《政治的体系》中把政府的理性基础视为“主导性的利益”(the predominant interest),亦即主导性地产所有者的利益(《两篇》,271)。根据定义,权威源自“心灵的善”,指向与政治斟酌或辩论相关的智识卓越性,有别于地产占有的事实或主权大会中的平等公民身份。但无论是论辩机关的“发明”,还是决断机关的“判断”,都从属于整体的理性或利益(《两篇》,页18、280;《政治著作》,页391)。在《大洋国》里,哈林顿认为统治权的平衡“在占有之中”(in dominion),这种平衡使得“统治权就是权威,且权威就是统治权”;它意味着,智识的善经由制度安排,体现的是财产自身的平衡,而非论辩与决断之间的制度性平衡(《两篇》,19)。


我们需要考察“权威”的具体用法。哈林顿设想了一个由二十人组成的共和国,其中六人因天然明智而领导其余的人;这种被称为“父亲的权威”的贤人权威就是元老院的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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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十四人]都像孩子依赖父亲一样依赖六人的话语,而六人由此获得的影响力…… 就是 auctoritas patrum,即父亲的权威。……因此,元老院的决议绝非法律,也不能称为法律,而是元老院咨议(senatusconsulta)。这些决议被成熟制定,其职责是ferre ad populum,即就相关问题向人民提议。因此,元老院不过是共和国的论辩(debate)。(《两篇》,页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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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眼于对“父亲的权威和人民的命令”(auctoritate patrum et jussu populi)的严格区分,“权威”在《大洋国》中几乎与“元老院”绑定,在其他文本中,哈林顿也有意识地将其写作“辩论的权威”(authority of debate)、“辩论与提议的权威”(authority to debate and propose)或“向人民提议的权威”(authority of proposing unto the people)。因此,哈林顿区分权威和权力,并不是为了论证制度设计不依赖于“必然性”或财产基础;它体现的是理智职权的独立功能,这一职权存在于建议、辩论和咨询之中,并且早在博丹(1530—1596)那里就已经从主权决定权中剥离出来。


同样,由此得出的“两院制”既没有悬搁“物质基础”,也没有主张大会和元老院之间的博弈,而是强调恰当的制度安排能够令两者自愿做出符合“总体的利益”或“正确理性”的选择,也就是说,使人民的经济地位表现为统治权与权威的等同。因此,在法律的统治下,主权自身“没有这样的利益去侵犯或扰乱政府”。两院制是关键,但它的作用是让制度反映“原则的力量”,即占有的平衡;这种平衡将政体拽向与自身匹配的形式,但反过来,制度设计却无法反驳或纠正平衡(《两篇》,269;《政治著作》,609、657–658)。众所周知,哈林顿反对“政府的剥夺”(privation of government;亦即违背财产事实的统治),它使维持政体的权力成为一种反自然的暴力。这提示我们,哈林顿版本的制度主义和“混合”学说或许与他的共和主义前辈们相当不同。


一方面,珀律比俄斯将三类政体要素对应于罗马政体中彼此“制衡”的三个权力机关,而在哈林顿的语境中,“三元”混合常用于描述由君主和上下两院组成的英国体制。这种“被规范的”“贵族的”或“混合的”君主制必须向完整的共和制过渡(《两篇》,292);这一点已经得到不同解释倾向的学者的关注。乡绅和自耕农的兴起移除了“三元”混合背后的“哥特式平衡”,这种平衡奠立于国王和贵族——他们共同排斥人民的地产——的角力。哈林顿描绘的混合是严格“二元”的。权力与权威的混合所要实现的,是对财产和利益的忠实反映,而不是彼此之间的牵制或制衡——哈林顿关心的是占有的、而非机构或制度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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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洋国政治体系〉两篇》书影
(英)詹姆斯·哈林顿 著,(英)约翰·波考克 编
剑桥大学出版社,1992年

另一方面,公民德性和政治参与主导了马基雅维利传统,而正如斯科特等学者所示,对哈林顿的共和国而言,人民的斟酌、辩论和参与热情危险且不道德。哈林顿赞赏斯巴达和威尼斯人民在投票时的沉默寡言(他称之为“精彩的哑剧表演”);他强调人民“不具有辩论的权力”和“不发表任何言论”是这两个政体能够长久稳固的关键原因——它们是大洋国最重要的模板。在《政治格言》(Aphorisms Political)中,他认为一个由大量“卑鄙之人”组成的“无法进行任何审慎辩论”的大会恰如其分。贬斥公民品性、禁止“游说和公开辩论”、将论辩权限制在“元老院及其各委员会的狭小范围内”,体现出“二元”政体与马基雅维利传统的显著区别。


对波考克等学者而言,一个更为致命的问题在于:我们应当如何将马基雅维利传统视为一种与“德性”有关的“古典”传统?薇琪·沙利文强调,公民德性对哈林顿的制度设计来说是“独立”而“多余”的。本杰明·施特劳曼(Benjamin Straumann)则认为,即便不考虑这一点,主张哈林顿和马基雅维利倡导一种指向城邦秩序的参与德性,也是颠倒了政治和德性在古典思想中的次序。当哈林顿强调“一个人或某些人的高尚精神并非良好的政府形式,但良好的政府形式是一个国家的高尚精神”(《两篇》,273)时,政治德性便被视为政治制度的附属品和后果;而制度本身又是“平衡”的后果。


因此,无论从制度还是德性的视角看,哈林顿都很难说忠实继承了古典混合政体传统。他对“多数人的结果”和“少数人的辩论”的区分贯彻始终,而《立法的艺术》则将这一区分明确置于“完全民众的平衡”的单一原则之上(《两篇》,280;《政治著作》,416、613)。一种政体只能对应一种土地或财产平衡,它是单一而非混合的,这个单一原则决定了制度所反映的利益关系。因此,我们需要回到哈林顿对“经纶之道”、利益和必然性的讨论中,去考察他与共和传统产生分歧的原因,以及霍布斯起到的关键作用。



二 经纶之道、财产与共同利益

财产占有作为物质必然性支撑了政治权力的“上层结构”(superstructure),这是哈林顿思想中最具特色的部分。基于这一独创的开端,保罗·拉赫认为,哈林顿对古典词汇的使用掩盖了“基于物质而非道德基础的新类型学”。他对两种“经纶之道”的使用便属此例,这个概念在“实践智慧”(φρόνησις)和“审慎”(prudentia)里拥有丰富的传统和内涵。根据《大洋国》对两种政府的定义(《两篇》,8–9),我们可以将“经纶之道”理解为财产平衡及其利益表达与政体长久稳定之间的相关性。然而,哈林顿往往着重于批判具体的历史解释或论战性地重申观点,而不是澄清财产和制度的经验事实之间有着怎样的因果关系(详见《政治著作》,397–400、711–715)。有鉴于此,波考克认为,哈林顿并没有发展出“经济社会”或“经济史”的概念:当讨论经济基础时,他仅仅考察乡绅崛起和都铎变革后的英格兰就做出“回溯”,并且是“简化的”“含混的”和“极概括的”回溯;《大洋国》因此只限于“对封建制度的马基雅维利式沉思”,它推广有关英格兰现状的“理所当然的真理”,而非从严谨的经济-政体逻辑中得出结论。


然而,我们可以从众多关键的文本中找到哈林顿对“利益”机制的阐述,它通过财产主体的斟酌和选择发挥效力,尽管这一心理学维度并不经常被提及。在《民众政府的优越性》(The Prerogative of Popular Government)第2章,哈林顿强调利益必须被理解为“意志的推动者”(the mover of will),利益的首要作用是作为“理性”或“理由”主导意愿行动(《政治著作》,401)。据此,在《政治的体系》中,哈林顿将政府的“质料或奠基”定义为“主导性的”地产所有者的“利益”,并且用不同利益主体来定义不同政体以及内部的机构、阶层和个人。同样,哈林顿对“国家理性”(reason of state)的讨论也相当不同于意大利知识分子——它在这里指行政机关背后的不同利益维持或改变政体形式的动力(《两篇》,271、291、293)。



 《詹姆斯·哈林顿的政治著作》
(英)詹姆斯·哈林顿 著,(英)约翰·波考克 编
剑桥大学出版社,1977年

我们看到,哈林顿完全赞同霍布斯政治心理学的两个核心论题:政治事实取决于质料的“必然性”,以及政治统治反映利益的手段。霍布斯将持存和幸福视为一种“意动”(endeavour)原则,它使人们追求为经验所知的善,而意向性活动是想象力传递自然原因和生命运动效力的方式,政治秩序是它的后果。在哈林顿这里,我们也看到有关自然必然性决定政治事实的表述,它优先于“经纶之道”的经验原则并决定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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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他[雷恩]与作者的观点完全一致,阐明了平衡的真正力量和本质,这种平衡甚至无需斟酌就能发挥作用,且无论人们是否愿意。因为,自然而简单的政府,其方向正是各自平衡的方向,它不是出于选择而是出于必然。国王和上下两院的政策与其说是出于我们祖先的经纶之道,不如说是出于他们的必然性。如果今天有三百人拥有类似的超过全体人民的平衡,那么出于同样的必然性,经纶之道也没有这样的力量去构建除了同样的政府类型之外的其他任何政府类型。(《政治著作》,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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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正是“物质”必然性和平衡的观点展示了哈林顿与霍布斯的核心分歧。在公民社会中,个人和群体的利益有一个支配性的锚点:财产或土地占有。对哈林顿而言,没有利益是严格私人的,所有利益和由利益构成的人际强制,都必须由占有的量化原则来承载,这是政治真正的“物质”实体。他的“确定的和可证明的原则”首先便是“先于统治权而存在”并“始终居于优先地位”的财产占有(《政治著作》,405、431)。这里的关键并不在于概括历史经验,而是哈林顿赋予了每种政体与之相应的平衡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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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或贵族,……他们借以维持这么多兵力的土地财产,在任何欧洲土地上,都必须以至少四分之三的份额压过留给人民的土地财产;这样一来,人民就无法与他们争夺统治,就像你的仆人无法与你争夺一样。(《政治著作》,405)




当一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以大约三比一比率超过全体人民时,就会产生绝对君主制。(《政治著作》,页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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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哈林顿将英格兰从亨利七世到内战时代的变化归因于贵族和教士对人民的土地占有比率从“不小于四比一”降到低于十分之一;它使得伊丽莎白女王在“共和国元首权”的利益基础上行使不合时宜的“君主国主权”(《政治著作》,606、608)。这意味着我们可以从一个国家总的利益中区分出属于某些机构、群体或个人的可量化的部分,并比较和组合它们;因此,我们能够谈论所谓“共同利益”(common interest)或“共同权利”。尽管哈林顿引用理查德·胡克(Richard Hooker,1554—1600)和格劳修斯(1583—1645)来说明,共同利益是一种为了同类、幼崽或种群而牺牲个体的理性禀赋(详见《两篇》,21;《政治著作》,413–414),但这并不是它在地产-权力模型中的准确用法。

我们或许可以把哈林顿对霍布斯的修正,类比于彼得伯勒主教、自然法学家理查德·坎伯兰(1631—1718)的工作。后者出版于1672年的《自然法的哲学探讨》同样视《利维坦》为主要标的,并点对点地驳斥其中的伦理学论题。在坎伯兰看来,霍布斯主张“善和恶可变”,他的个别主义使得自然法无法还原为必然的“第一原因”,这意味着人性没有能够融入物体性自然。因此,霍布斯未能将“机械论哲学”充分应用于人类研究,而这种机械论方法是他“唯一赞同”的原则。在这样一个把幸福定义为“快乐真正的量”(true Quantity of Pleasure)的功利主义者看来,霍布斯的问题恰恰在于,他过于强调个体独特而终极的激情、经验和“审慎”,而没有真正遵照“几何学”的方法来使伦理学成为证明科学——这正是哈林顿的“量化”所要达成的。



 理查德·坎伯兰(Richard Cumberland,1631—1718)

然而,与坎伯兰用“仁慈”来丰富和补足个体善不同,哈林顿“去心理学化”地使用了意志和利益:行使权力意味着维护和扩大财产利益,因而不加区别地由财产占有的物质事实支撑。因此,相比于霍布斯,哈林顿不是更少地、而是更加激进地拒绝对政治的经验理解,并追求“机械论”和决定论的解释。这也是为何排斥霍布斯式激情常被视作哈林顿系统的显著特征——只有可量化的财产理性奠定了政治权力的运行,而无法量化的私人激情只是干扰要素,它属于腐败和专断的形式。霍布斯大概不会赞同这种对“审慎”的物质化或经济化;他的政治伦理学的前提正是严格私人的经验和不可通约的经验善。


霍布斯也不认为,导致政治形态的自然原因能够还原为经济利益或土地占有。尽管被施特劳斯和麦克弗森称为“资产阶级道德”和“占有性市场社会”的奠基人,霍布斯极少就事论事地讨论经济、地产和商业。《利维坦》对勤劳(Industry)、法团和国家营养的讨论(详见《利维坦》,192、362–366、386–397)指向霍布斯对经济范畴的一贯定位:无论是占有性法权的规范,还是生产、运输、交易等行为,都后于并源自主权的决断和“分配”。政治秩序所规范的不是权利主体的排他性占有,而是“竞争”“荣耀”“恐惧”“希望”等的合理实现方式(《利维坦》,192、196)。霍布斯往往更关心指向不平等的骄傲、虚荣、嫉妒和怨恨,这些人类激情和性情而非不平等的事实,对政体的疾病和健康具有决定性影响。在霍布斯那里,既不存在必然锚定于经济经验的审慎,也不存在决定政体形式的财富或土地原因。由此,我们看到哈林顿的决定论对奠基于私人经验的政治伦理的革命。


 霍布斯《利维坦》卷首插图

1651年,亚伯拉罕・博斯 作




三 经济必然性与现代共和国

哈林顿对利益和占有的量化,使得“财产”在他的共和主义中承载了独特的事实起源和历史“必然性”。哈林顿的“财产”区别于占有性法权(dominium),后者源自罗马法传统并为博丹、格劳修斯、霍布斯和洛克忠实继承,他们将“财产权”视为应当维护的目的或规范,而非决定政体形式的要素。与斯科特和尼尔森等学者的主张不同,我们很难将哈林顿所说的财产平等和分配正义视为从罗马向希腊范式的回退:财富在这里的作用,严格说来,并非使自由民免于奴隶式劳作、获得足够的“闲暇”(leisure)以参与政治,而是使土地所有者无法“在力量上压倒”(overpower;《两篇》,33)他们。财产平衡意味着使人民免于财产自身所具有的强制和控制。


针对“经济”概念,波考克和施克莱曾提出一个关键质疑:哈林顿的地产和农业模型使他无法讨论“租赁、销售和利润”等活动以及由此建立的“经济社会”——因而,他对经济-政治相关性的理解仍然是马基雅维利式的,即军队是“一只食量很大而必须被饲养的野兽”,地主养活那些“依赖他的士兵”。但事实上,哈林顿并没有把理论局限在土地农业之内,这在他对威尼斯、荷兰和热那亚的讨论中体现得尤为明显(详见《两篇》,8、13)。在《大洋国》和《政治的体系》里,哈林顿都认为那些“依靠贸易而非领土生存的国家”所遵循的“财富(treasure)的平衡”与农业国家的土地平衡“相等”,省略前者是因为前者的稀少,而非理论的侧重(《两篇》,13、270)。对土地-权力关系的强调,既表明哈林顿关心英格兰的农业国性质,也意味着他试图将共和政体的经济基础向有关城邦公民权和自由的古典观念(κλῆρος和assidui)靠拢。然而,无论“闲暇”或“土地供养军队”,都难以概括哈林顿的模式。


 1661年的英国地图

首先,这里的土地并不旨在使人民免于劳役、获得参与机构或关注公共事务的资格,而是通过在土地上的勤劳耕种,拥有强制的必然手段或免于他人的强制。摩西·芬利在他关于古代经济的著作中提到,希腊和罗马传统中都不存在“劳动”的一般概念;肉体劳作是自由人要尽力避免的,而这也提供了将公民身份与产权绑定的道德根据。我们知道,在亚里士多德的理想政体中,“耕作”(γεωργός)是奴隶性的,“忙碌”(ἀσχολία)只在作为闲暇的手段时才是政治性的;公民阶层必须是有产者的唯一理由是,他们自身不用面对和经营这些财产,从而将足够的闲暇留给德性。对哈林顿而言,勤劳则是首要的政治活动。正如财产在宏观层面“决定”了政体的利益构成,它也决定了每个财产所有者贯彻自身意志的能力。


其次,尽管哈林顿强调“哪里有政府的平衡,哪里自然就有政府的民兵(militia)”(《政治著作》,页605),但军队的强制并不是财产强制的唯一或根本形式。《立法的艺术》中,他分析了军队没有建立共和制的可能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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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没有建立共和国的军队中,要么军官根本没有财产或地产,而是直接依赖于君主的意志,就像土耳其和所有东方国家的军队一样;要么军官是指挥自己佃户的贵族。……但是我们的军官们没有贵族的地产,无法在自己的土地上征召部队,否则他们就会把人民带回家耕田或晒干草;他们的生计(livelihood)也还没有完全依赖君主,否则他们就会去掠夺人民;但他们拥有良好而诚实的民产(popular estates),并永远留传给他们的后代。(《政治著作》,页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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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到,决定强制力方向的不是军队自身,甚至也不是军队拥有的土地,而是他们的“生计”。就像专制君主即便不直接掌握土地,也可以通过生计来控制军官那样,贵族军官并非凭借土地所供养的士兵或刀剑枪炮来胁迫人民,而是首先将人民变成土地的佃户、并垄断其维生手段。这也是为什么《民众政府的优越性》把压倒性地产带来的政治控制类比为主人对仆人的控制(《政治著作》,405)。因此,土地本质上是“勤劳”的手段,而规范土地占有,也就是定向和捍卫勤劳所蕴含的强制。免于财富的压迫,意味着掌控劳动和对劳动成果的合理预期,这使得财产原则能够容纳多层次的经济活动,也使大洋国成为一个事实上的“商业共和国”;在其中,勤劳取代了保障闲暇或供养军队的土地农业,成为共和制生活方式的核心。


哈林顿将勤劳视为“共和国的神经”(《两篇》,页198),这对应了霍布斯将勤劳定位为“使人们倾向于和平的激情”(《利维坦》,页196)。但在哈林顿这里,使勤劳发挥确凿作用的不是强力的主权,而是“土地法”(agrarian law),它确保上层结构匹配具有必然性的分配事实。在《大洋国》第13条法令的相关段落中,哈林顿借一位年轻议员之口,转述了马基雅维利对“土地法导致共和制毁灭”的看法(《两篇》,页102–104)。哈林顿回应道,即便不立法强制,土地和政体的不匹配也必然制造暴力、流血和战争,直至颠覆共和国或达成立法的原本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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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没有政府就不会有和平,没有适当的平衡就不会有政府;因此,如果你不解决现有的问题,剩下的就只有血腥,因为没有血腥,你就无法带来其他东西。(《两篇》,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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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林顿《大洋国》扉页,1656年

在这里,哈林顿所考虑的不是古典立法原则,而是一种事实原则——前者涉及德性、正义、制衡或公民产权,后者依赖经济事实,并将自耕农的自给地产作为独立性的唯一保障。如果不首先修正霍布斯有关私人经验的“审慎”和“利益”,便难以理解这种将物质要素的“必然性”应用于“自由公民”身份的做法;但在批评霍布斯时,哈林顿并没有以古典方式复兴这些古典概念。菲利普·佩蒂特敏锐地指出,哈林顿将自由表达为“依靠自己生活”(live upon his own),而“物质资源”对于这种免于支配的自由至关重要。然而,在强调非支配的自由的“罗马”特征、并将它与霍布斯相对立时,佩蒂特或许忽略了霍布斯与哈林顿的一个关键共识:免于他人独断意志的支配,意味着维护那些主宰自由的条件和手段。对两人而言,政治制度都应当确保个人受自由行动的条件支配,而在古典思想中,公民自由意味着免于担忧和应付这些条件的资格或特权。


霍布斯并不认为,自由的条件能够被还原为某种普遍的物,激情和经验也没有共通的外部原因;因此,自由行动起源于主权仲裁者,它主宰个人而使人免受其他“主人”左右(《利维坦》,328)。他可能会赞同亚里士多德关于“平均欲望比平均财产更必要”的观点,但绝不会认同西塞罗用“信实”(fides)来反对财富再分配的理由。在霍布斯那里,物质原因表达为偶然且多样的激情和想象——指向不平等的贪婪、虚荣、嫉妒和怨恨削弱着秩序,它们的诱因必须移除。哈林顿并不否认不平等的心理学后果,但对利益的量化和单一化,使他能够直接谈论“平衡”对政治的支配。然而,他们都不像古代作者那样区分公民自由及其条件,也不认为条件的缺陷能够通过德性、教育抑或制度本身来弥补。



四 结 语

当十八世纪的共和主义者和现代人构想经济平等对现代共和国的意义时,他们在多大程度上调用了古典作家关于有产者公民的想象?对哈林顿的研究或许可以帮助人们窥其一斑。我们的考察始于大洋国方案对古典传统的背离,这种传统存在于制度和德性两个层面。尽管权力和权威、命令和建议的区分有其古典根源,但哈林顿是在主权的语境下讨论它们。他主张决断与论辩的混合,这种混合不是古典作家描述的政体要素之间的互补或制衡;大会和元老院反映的是同一种财产平衡——它决定了政体形式,政体却无法弥补或修正它。马基雅维利传统中热情的政治参与为哈林顿所摒弃,对后者而言,德性并非制度的手段或目的,而是它的偶然后果。经由与霍布斯的对比,我们看到,哈林顿独创性地将财产平衡嵌套在已有的决定论框架之中,并使可量化的占有成为单一决定要素。这既是对霍布斯的革命,也是对他的忠实继承:财产取代主权成为了利益的锚点和经验的准绳;但对两人而言,主张公民自由都意味着维护决定自由的条件。


作者简介

俞天诚,江苏南京人,英国圣安德鲁斯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候选人,北京大学哲学学士、哲学硕士。主要研究领域为主权理论及欧洲早期现代政治哲学史。相关研究成果发表于《欧洲思想史》(History of European Ideas)、《欧洲遗产》(The European Legacy)等国际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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