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学研究

首发|李云翔:董仲舒的人性善恶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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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于《古典学研究》2025年第1期(总第4期),注释从略,感兴趣的读者可查阅原刊。
















在《春秋繁露》中,董仲舒力诋孟子的性善说(《深察名号》《实性》),但《春秋繁露》的其他篇章与孟子的性善说又多有相近之处。徐复观因此认为,董仲舒的人性观“相当夹杂”,韦政通甚至试图用“思想分期”的假设来解释这一矛盾。这些看法失之于没有看到董仲舒的人性观与战国晚期的著名人性论之争的历史延续关系,尤其与荀子人性观的承继关系。
一旦关注这一承继关系,公羊家承前启后的作用就凸显出来。事实上,《春秋繁露》在涉及与人性论相关的问题时,其语境往往是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责,而引人注目的是,董仲舒十分看重人之性情的作为,由此可见其公羊学背景。《公羊传》思想形成时,人性善恶的讨论尚未成为儒学的重要议题,但公羊家的“贵质”说及其心志观,明显同人性论有关。董仲舒将此引入战国晚期悬而未决的人性论之争,固然丰富了公羊学,但公羊学的“贵质”说及其心志论也影响了董仲舒人性论的形成。

本文将考察的问题是,公羊家的“贵质”说及其心志观对董仲舒的人性善恶之辨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以至于他看起来既力诋孟子的性善论,又与孟子的人性观多有相近之处。


 董仲舒(前179―前104)

董仲舒人性观的基本概念来自孔子著名的“文质彬彬,然后君子”(《论语·雍也》)的文质说。董仲舒将作为个体品质的“质”的概念延伸到礼制层面,明确提出“贵质”,其具体含义是,将“质”理解为心志,相比礼仪、文章而言,行礼者的心志更为重要。



志为质,物为文。……俱不能备而偏行之,宁有质而无文。(《春秋繁露·玉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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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贵质说实际源于《公羊传》。公羊家认为,《春秋》当新王之法,以殷之质救周之文弊,而孔子“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论语·阳货》)之叹,盖欲人之贵质。 此说的要点在于,君子行礼时的心性动机必须是真实的,“文公丧娶”就是典型个案之一。《春秋》文公二年冬载,“公子遂如齐纳币”。《公羊传》解释说:



纳币不书,此何以书?讥。何讥尔?讥丧娶也。娶在三年之外,则何讥乎丧娶?三年之内不图婚。……三年之恩疾矣,非虚加之也,以人心为皆有之。……娶者,大吉也,非常吉也。其为吉者,主于己。以为有人心焉者,则宜于此焉变矣。




鲁文公之父僖公离世后,按照礼制,文公当服丧三年(实二十五月),而他却在三年丧期之内行纳币(即纳征)之礼,为丧期结束后娶哀姜做准备。《公羊传》认为,丧期内即便是“图婚”而非实际婚娶,也属于“丧娶”性质。这一判定的依据是,人身处亲丧之时必定心存哀痛。作为“有人心”者,文公在丧期内遇见有人为他谋划婚事这一“大吉”之事,理应因心有哀痛而拒之,欣然接受纳币明显有违丧礼。依照“即心言性”的原则,公羊家的这一判词无异于认为,文公丧娶违背了人之所以为人的自然生性。这意味着对公羊家来说,礼制规范的正当性基于人心的自然情感。




 《春秋公羊传》书影,明天启年间刊本
礼典并未明文禁止丧内图婚,但公羊家基于“贵质”的思路认为:既然礼之所重在于行礼者的心志,那么违反这一心志的行为,虽未被明文禁止,也能够依理推断为当讥。董仲舒接续《公羊传》的话头,进一步认为:

礼之所重者在其志,志敬而节具,则君子予之知礼;志和而音雅,则君子予之知乐;志哀而居约,则君子予之知丧。故曰:非虚加之,重志之谓也。……是故孔子立新王之道,明其贵志以反和,见其好诚以灭伪。(《春秋繁露·玉杯》)




     


董仲舒跟随《公羊传》以“贱其无人心也”(同上)指责文公丧娶,实际延续了战国晚期的人性论之争。为进一步澄清这一承继关系,需要深入公羊学的“贵质”说所衍生的心志问题。


公羊学所谓的心志,包括人天生的和后天习性养成的心意取向,而当涉及前者时,就属于人性论问题。关于人的先天之性,荀子的说法最为著名:人性“生而有好利”“生而有疾恶”“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若“顺之而无节”,必招致“偏险悖乱”,故人性为恶;只有经过礼义矫正,化性起伪,从而导向善,方能达到“正理平治”。可见,荀子对人的先天自然性情的态度是否定的,由此可推出所谓性恶论立场。反之,若认为人的自然性情无需压制,便可推出所谓的性善论。公羊家对“司马子反擅平”事件的态度,明显拒绝了荀子的主张。



 荀子(约前313—前238)

《春秋》记载,宣公十五年夏五月,楚军围宋已达九月之久,城内出现“析骸易子”,而楚军亦仅余七日之粮。司马子反奉命替楚军刺探敌情,目睹了宋人惨状,又遇见宋国方面同样出来刺探敌情的华元,两人便擅自平事结束战争。依《春秋》之法,大夫间并无专事擅平的权限,《春秋》因此将两大夫贬称为“人”。但《公羊传》认为,《春秋》外平不书,却记载此事,实际上是表达了赞扬,故曰:“外平不书,此何以书?大其平乎已也。”对此,董仲舒评论道:

夫目惊而体失其容,心惊而事有所忘,人之情也。……今子反往视宋,闻人相食,大惊而哀之,不意之至于此也,是以心骇目动而违常礼。礼者,庶于仁、文,质而成体者也。今使人相食,大失其仁,安著其礼?方救其质,奚恤其文?(《春秋繁露·竹林》)


           


《公羊传》和董仲舒均承认子反擅平有违常礼,但依据《春秋》的“贵质”观,礼之所重在于其质,宋国城内“析骸易子”已违背基本礼制,需要立刻纠正。因此,董仲舒采用“贵质”观为子反的行为辩护,虽然他又认为,此时子反的最佳选择是返回军营,劝谏楚庄王解围,而非专事擅平。尽管如此,子反的决定依然能从人情的角度得到辩护。惊惧在这里被视为人性的自然情感,而非应被视作贬低、压制的对象,即便其结果是“违常礼”。荀子将恶的现象溯源于人的自然之性,与之相对,董仲舒则将人的自然之性视为“善端”。司马子反因目睹宋国城内“析骸易子”而“心骇目动”,宁愿违背常礼也要结束战争,足以证明这一点。

《公羊传》成公二年记载了逄丑父欺晋救君事件,从董仲舒对该事件的评说中也可看出他对人之自然情性的看法。董仲舒的说法是:


夫冒大辱以生,其情无乐,故贤人不为也。(《春秋繁露·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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逄丑父以身代君,欺骗晋师,使齐顷公顺利脱逃。按常理这是忠义之举,应当予以表彰,董仲舒却从人之性情的角度予以否定:齐顷公虽然得以苟活,实质却是“冒大辱以生”。依照人情,其余生无法快乐。董仲舒由此引出“义”的问题:




“国灭,君死之,正也”,“正也”者,正于天之为人性命也。天之为人性命,使行仁义而羞可耻,非若鸟兽然,苟为生、苟为利而已。(《春秋繁露·竹林》)


            

董仲舒并非认为人的自然之性好生恶死,需要“国灭,君死之”这样的法度来压制;毋宁说,人性的自然倾向是“冒大辱以生,其情无乐”,所以才有“国灭,君死之,正也”这一规范。齐顷公“冒大辱以生”,恰恰违背了人的自然之性,所以其行为是恶的。按照董仲舒的这一主张,人在政治处境中会产生某些自然的心意反应,并由此引出相应的道德行为,这就使人之自然性情有了道德意义。若一个人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出现应有的自然心意反应,那么,这应归因于此人的道德失败——至于为何会有这种失败,容后再说。现在我们应该意识到,公羊学和董仲舒的人性论与其说是对人的自然属性的描述,不如说是对人的道德行为的期许。既然人性为善,那么“国灭,君死之,正也”这样的《春秋》之法,便不是苛刻的法度。由此可以看到,根据公羊学的“贵质”说及其衍生的心志论,无论在道德认知还是道德实践方面,人天生的心意倾向都扮演着重要角色,人的自然性情甚至会被视作引出道德行为的“善端”。由此不难理解,为何董仲舒的人性观看起来更靠近孟子而非荀子。





既然如此,《春秋繁露·深察名号》篇何以又会显得是在力抵孟子的性善论呢?要澄清这一问题,需要先行考察《深察名号》中的“性善情恶”说。从阴阳五行和天人感应观出发,董仲舒在《深察名号》中提出,世间万事万物——包括人之自然性情——都含阴阳两个方面:

身之有性情也,若天之有阴阳也,言人之质而无其情,犹言天之阳而无其阴也。




天两有阴阳之施,身亦两有贪仁之性。


            

这无异于说,人之性同时存在善与恶(或仁与贪)两种自然属性:善性对应于人的阳气,也就是“性”;恶性对应于人的阴气,也就是“情”。性与情分别指代人性中善恶两面,后世学者称之为“性善情恶”说。然而,这一说法也为理解董仲舒的人性论带来了额外的困难,徐复观即指出:




董氏对性的基本认定,是善的而不是恶的。……与孟子性善之说,并无大差异。顺着董氏性善而情恶的理路,若认定性是内而情是外,则性善的前提可以保持不变。但他……说“情亦性也”。于是性与而情,是并列并存的关系……而不得不变动他的性善的前提,这是第一个夹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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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董仲舒若无“性善情恶”说,其人性论可以被视作性善论。不仅如此,由于此说将性与情置于同一层次,实际上带来了内部矛盾,以至于董仲舒的人性论可被称之为“善恶二元论”。


这种观点把董仲舒所说的“情”理解为现代所谓的“情感”,但《深察名号》中所说的“情”其实不能这样来理解。因为,在《春秋繁露》中,最常见的情形是“情”与“性”连言,这时二者的涵义并无差异;仅当“性”与“情”对言时,才分别指代人性中的善性和恶性。即便在这一情形下,“情”与“性”仍均属于后世所说的自然之“性”,并无内外之别。因此,所谓“性善情恶”说并非指人的自然本性善、人的自然情感恶,而是指人之自然本性有善有恶,情之“欲”即恶的表征。


人之诚,有贪有仁。仁、贪之气,两在于身。(《春秋繁露·深察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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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说并非董仲舒的发明,而是春秋末期至战国早期孔门弟子就已经有的观点。王充《论衡·本性篇》开篇就说:



周人世硕以为人性有善有恶,举人之善性,养而致之则善长;恶性,养而致之则恶长。如此,则情性各有阴阳,善恶在所养焉。故世子作《养性书》一篇。宓子贱、漆雕开、公孙尼子之徒,亦论情性,与世子相出入,皆言性有善有恶。



 王充《论衡》书影

宋孝宗时期浙江刊本

            

问题在于,这种“性有善有恶”说不应被视为“善恶二元论”,因为那样的话,人性中的善恶属性就得处在同一层级。细察董仲舒的具体论述,可以看到情况并非如此。《春秋繁露》中有近似于“性善”论的说法,而孟子思想的影响显而易见:



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义者心之养也,利者体之养也。体莫贵于心,故养莫重于义,义之养生人大于利。(《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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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不得义不能乐”的说法无疑承认了人心具有天然的向善倾向,这与《孟子·告子上》中的大体、小体之辨十分相似。


孟子显然推崇人的“本心”而贬抑人的四官四肢,他将人的“本心”定义为人的“大体”,而将人的四官四肢称之为“小体”,认为“大体”出道德,“小体”出人欲。

 孟子(约前372—前289)

由于人的心与身之欲并不同一,人在现实中可能同时出现两种相对立的心意倾向,这也是“人之诚,有贪有仁”的来由。然而,“体莫贵于心”,这意味着心的欲望具有优先性,或者说在道德方面具有更强的导向力。基于这一立场,董仲舒将人心好义原则运用于决狱,甚至上升为人之天命:





《春秋》之序辞也,置王于春、正之间,非曰上奉天施而下正人,然后可以为王也云尔?




今善善恶恶,好荣憎辱,非人能自生,此天施之在人者也。君子以天施之在人者听之,则丑父弗忠也。(《春秋繁露·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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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善恶恶,好荣憎辱”之类人无法“自生”的天然倾向,乃是天施加给人的命令,它具备绝对的优先性,即便是王者也需要服从。逄丑父等人即便有国君的命令在身,由于忤逆了这一天命,其行为依旧有罪。由此可见,董仲舒思想中的性善言论,应该被理解为人之天性之实然,否则它便无法溯源于天,在决狱时也不能成为一项原则。朱子后来也说,董仲舒的部分言论“似见得性善模样”。

相比“性善”而言,实际上《春秋繁露》中明确见得性恶说模样的内容不多,除《深察名号》言“仁、贪之气,两在于身”外,较为典型的例子见于《玉杯》:




人受命于天,有善善恶恶之性,可养而不可改,可豫而不可去,若形体之可肥臞,而不可得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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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字面涵义,“善善恶恶之性”指人天生具备扬善抑恶的本能,当是性善论模样。可是,这里的语境与《竹林》“善善恶恶,好荣憎辱”并不相同,后者的语境是从正面讨论人性的“善善恶恶之性”,由此引申出“有廉耻者,不生于大辱”的道德规范。而《玉杯》的语境并非如此,如苏舆所言,“善善恶恶,本为美德,乃云可养不可改,文不联属”。换言之,这里的“善善恶恶之性”当理解为“人受命于天,有善恶之性”,且无法改变。因此,我们在《玉杯》中会看到这样的说法,“虽有至贤,能为君亲含容其恶,不能为君亲令无恶”。这意味着,人性中的恶是天生的,只能被“含容”,而无法完全遏止。不仅如此,若从公羊家注重心志的观点来看,这一说法的由来也很清楚。




案《春秋》而适往事,穷其端而视其故,得志之君子、有喜之人,不可不慎也。齐顷公亲齐桓公之孙,国固广大而地势便利矣,又得霸主之余尊,而志加于诸侯。以此之故,难使会同,而易使骄奢。(《春秋繁露·竹林》)


公羊家将心志视为行为的原因,因此有所谓“原心定罪”的原则。按此原则,在分析一个人的恶行时,必追究恶行背后的“恶志”。因此董仲舒说: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秋繁露·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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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齐顷公不参与诸侯的会同或轻慢诸侯使者之类的恶行,其根源在于人性中得志易骄的自然倾向。从荀子的思路看,这无疑可以视作性恶论的证据。既然人之性天生有此恶的倾向,就必须用度制加以节限,荀子正是由此证成其政教观。董仲舒的政教观显得与之一脉相承:




大富则骄,大贫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此众人之情也。圣者则于众人之情,见乱之所从生,故其制人道而差上下也。(《春秋繁露·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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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提到,董仲舒的“性善情恶”说更接近孟子的大体、小体之辨。孟子并不否认人性中有趋利的自然倾向,但并没有将此视作人性的本质定义之一。因为,人禽之辨是孟子看待人性问题的基点(《孟子·离娄下》):人与禽兽的“几希”之差,才是把握人性的关键。然而,董仲舒看待人性,并不以人与禽兽的“几希”之差为出发点。按“离质如毛,则非性已”(《深察名号》)的限定,董仲舒显然将心、身的天然倾向同时包涵在性的定义之内,并在此基础上分出“仁、贪之性”两个侧面,尽管这不意味着两者没有层次之分—《天道施》一篇足以证明这一点。


《天道施》篇与《度制》篇类似,主张礼制的作用在于“体情而防乱者也”,但不同的是,前者并不认为礼法所防遏的“乱”来自人性的自然之性,反倒是人无法贯彻其本性的结果。假如人能够依照其天性的自然倾向,始终如一,实际上不会导向恶。在这一点上,《天道施》的表述与《度制》稍微不同:




目视正色,耳听正声,口食正味,身行正道,非夺之情也,所以安其情也。变谓之情,虽持异物,性亦然者,故曰内也;变变之变,谓之外,故虽以情,然不为性说。故曰:外物之动性,若神之不守也。积习渐靡,物之微者也。其入人不知,习忘乃为,常然若性,不可不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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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制》将人的自然性情视作防遏对象,《天道施》却认为,礼法的目的是“安其情也”。不过,董仲舒并未全然否定《度制》的思路,而是在此基础上区分了人的正性与积习:“变谓之情,虽持异物,性亦然者,故曰内也。”依照《春秋繁露》对“情”字的惯常用法,并结合上下文,董仲舒的说法应当理解为:人经受外物的刺激表现出的自然的变化,称之为人的情性。人的情性是天生的、内在的,无论圣人还是凡愚,都会有这种反应,故又可称之为正性(“性”)。另一方面,董仲舒认为:“变变之变,谓之外,故虽以情,然不为性说。”也就是说,人性自然的倾向可能会因受到影响而发生改变,这时人再接受外物的刺激表现出的变,被称作“变变”。这种“变变之变”,虽然依旧能够导致真实的心理意向,但严格来讲已经“不为性说”,而属于积习。


《度制》中所言的人情,实际上是因“大富”“大贫”所带来的“骄”“忧”影响而导致的人情之变,即所谓的“不为性说”之“变变”。与《度制》篇相比,董仲舒对礼法与情性之关系的看法,应当以《天道施》为准。这意味着,人之恶的根源在于外物而不在情性,人性的自然流露依旧正当,现实中的恶行应归因于摇动情性的外物:“利者盗之本也,妄者乱之始也。”(《春秋繁露·天道施》)由于身体的欲望倾向于利,故外物存在动性的可能,然而“体莫贵于心”,作为整体的人性依旧更倾向于仁义,除非本性被积习靡染,不再存其本然面貌:





凡人之性,莫不善义,然而不能义者,利败之也。(《春秋繁露·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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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解释,齐顷公为何会违背本性的自然倾向,选择“冒大辱以生”。这也足以证明,将董仲舒的“性善情恶”说视作“善恶二元论”并不成立。





 董仲舒《春秋繁露》书影

宋淳熙抚州公使库刻绍熙四年重修本





董仲舒的人性观虽然属于性善论的一种类型,但与孟子的性善论仍有根本上的不同,两者最为关键的分歧在于本心与理义、天道的关系。在孟子看来,理义、天道并非外在于人心,其传世名言为:



口之于味也,有同耆焉;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目之于色也,有同美焉。至于心,独无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孟子·告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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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以人的生理机能为例比喻人的本心所喜好之物相同——人心所同好之物即是理义,似乎理义并非外在之物,而是由人的本心所决定的。理义之所以具备普遍性,乃因为人的本心具备普遍性——新儒学大师牟宗三如此推论:



口心之“同然之”之同然之普遍性,即此心觉本身之同能作此肯定之肯定活动之普遍性,亦是严格的普遍性。此种心觉当然是超越的义理之心——纯理性的心;而其所肯定的理义亦不由外至,而是由内出,即此超越的义理之心之所自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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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一思路,本心是绝对完美的,正确的心志即等同于正确的行为。董仲舒未必会认同这一点,他虽然认为“天之为人性命,使行仁义而羞可耻”(《春秋繁露·竹林》),但这一表述与孟子的“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孟子·离娄下》)明显不同——如韦政通看到的那样,按董仲舒的说法,“因‘行仁义’,仁义在心体之外了”。


董仲舒既肯定人性本善,又主张理义外在于人心,这一观点可以在公羊学的“赦过”说中看到端倪。《春秋》桓公十八年载:“冬十有二月己丑,葬我君桓公。”《公羊传》解释道:



贼未讨,何以书葬?雠在外也。雠在外则何以书葬?君子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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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春秋》义例,君主被弑,臣不讨贼,则不书葬,因为替君主讨贼是臣子的义务;臣子不讨贼,意味着君主没有这些臣子,自然也没有人为他送葬。然而,此处弑鲁桓公之贼尚未讨,《春秋》为何书桓公之葬?按《公羊传》的解释,这体现了孔子“缘人情,赦小过”的原则,赦免了诸臣不讨贼之罪。


《公羊传》进一步说,桓公之臣之所以能够得到赦免,乃因为鲁桓公是被齐国诱杀,若臣子讨贼,鲁国必对齐国开战,而从当时的国势看,这是强人所难——何休对此有明确的注解:





时齐强鲁弱,不可立得报,故君子量力,且假使书葬。于可复雠而不复,乃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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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休区分“可复雠”与“不可立得报”,承认鲁国无法立刻复桓公之仇情有可原,与其后鲁庄公与齐侯同狩这种于情理不可通的罪过不是一回事,因此能够得到赦免。由此可以看到,鲁国诸臣的人情成了暂时“不复仇”的正当依据。公羊学主张原心定罪,“本直者其论轻”,罪人本心若并无恶志,罪过就可赦免。但“赦罪”不等于宣告“无罪”:鲁国臣子不讨贼出于人情之难,得到孔子赦免,不等于“《春秋》之义,臣不讨贼,非臣也”(《春秋繁露·王道》)之法不再有效。换言之,行为人的心志是正当的,不代表行为本身也是正当的。




 何休《春秋公羊经传解诂》书影
宋绍熙二年建安余仁仲刊本
孔子的“缘人情,赦小过”实际彰显了人之心志与理义之间的距离,这在许止弑父事件中更为彰明。《春秋》昭公十九年已记载,许止弑父弑君,理应受到严惩,可同年又记许悼公之葬——《公羊传》解释道:





贼未讨,何以书葬?不成于弑也。曷为不成于弑?止进药而药杀也。止进药而药杀,则曷为加弑焉尔?讥子道之不尽也。其讥子道之不尽奈何?……止进药而药杀,是以君子加弑焉尔。曰“许世子止弑其君买”,是君子之听止也;“葬许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赦止者,免止之罪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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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所谓许止的“弑父弑君”,乃因他为其父送药前没有尝药,意外导致许悼公中毒身亡。许止的过失不能判为心志有过,尽管他实际上违反了子道。作为礼之规范的“子道”不仅包含“正确的心志”,还包含“适当的知识”,因而“孝心”与“孝行”存在一定距离。董仲舒正是从这种距离中看出天道的独立性,进而得出圣人和王教必不可缺的结论。董仲舒强调,应该看到人有“不知恶而恬行不备”(《春秋繁露·玉杯》)的弱点,因此不能根据一个人的心志是否安和,就推知其行为是否符合天道。一个人若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违道理,他就不会产生羞愧、窘迫,作恶时也会不自知。若一种行为的善恶没有在共同体内形成清楚的共识,共同体成员就很难察觉——遑论辨识——善恶:





凡百乱之源,皆出嫌疑纤微,以渐寝稍长至于大。(《春秋繁露·度制》)




在善恶似是而非的嫌疑方面,人们的认知极有可能因识见不及而轻易滑过,嫌疑逐渐扩大,善与恶的边界不断模糊,最终成为“诸乱之源”。由此可以理解,董仲舒十分重视《春秋》明嫌疑的笔法:




楚庄王杀陈夏征舒,《春秋》贬其文,不予专讨也。灵王杀齐庆封,而直称楚子,何也?曰:庄王之行贤,而征舒之罪重。以贤君讨重罪,其于人心善。若不贬,孰知其非正经?《春秋》常于其嫌得者,见其不得也。(《春秋繁露·楚庄王》)



楚庄王是贤君,夏征舒是弑君之贼,众人很容易认定楚庄王杀夏征舒属于“贤君讨重罪”之举,却忽略楚庄王违背“诸侯之义不得专讨”(《公羊传》宣公十一年)的法度,从而助长诸侯跋扈犯上的气焰。楚庄王之举表明“人心之所善”不一定代表天道之正,属于“嫌疑之事”。正因为如此,孔子才在《春秋》中彰显各种极端的善恶现象,以示各种“众人之所善”的认知局限——对此,董仲舒有深切的体会:




《春秋》之道,视人所惑,为立说以大明之。……使人湛思而自省悟以反道,曰:吁!君臣之大义,父子之道,乃至乎此。(《春秋繁露·玉杯》)


董仲舒认识到,人心虽然爱好仁义,面对礼义法度时也能表现出相应的倾向性,但它本身不能被直接等同于礼义。人之生性虽自然向善,但它不等于正确的行为,只有教化才能使善的心志的倾向性转化为与“善”实际相符。这也是董仲舒在《实性》中提出“禾米之喻”(“性如禾,禾虽出米,而禾未可谓米也”)并严格区分“善质”与“善”的用意。董仲舒所理解的“善志”,不仅意味着人心天生有向善的倾向性(天质之朴),同样重要的是,它还包含后天靠王教之化而形成的道德认知。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董仲舒视王教为“继天而进”。


虽然人有向善天性,后天教化仍不可或缺。在历史现实中,通常是风俗在施行后天教化,而风俗未必能分辨善恶,因此人会“不知恶而恬行不备”。所以,君主应通过推行“大一统”矫正社会风俗(《举贤良对策》,见《汉书·董仲舒传》)。应当注意到,董仲舒所提倡的“王教”并不等同于现实中由时王所主导的教化,而是“文王之法度”那样的根本大法(《公羊传》文公九年),它超逾了历史的道德共同体及其道德行为的具体准则。由此可以理解,为何董仲舒如此强调圣人的立法者作用和王化的必要性,而所谓王化,实际上就是荀子所说的“移风易俗”:




乐者,圣人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导之以礼乐而民和睦。(《荀子·乐论》)



“移风易俗”不可避免要移除夷狄或诸夏已有的道德习规,倘若王者不具备绝对的权威,“移风易俗”就断无可能。因此,王者必须具有圣人身位:“正朝夕者视北辰,正嫌疑者视圣人。”(《春秋繁露·深察名号》)唯有圣人能将世人从衰乱世引向太平世,使天下“杀君亡国”者转变成“士君子”。因此,





[《春秋]始言大恶杀君亡国,终言赦小过,是亦始于麤粗,终于精微,教化流行,德泽大洽,天下之人,人有士君子之行而少过矣。(《春秋繁露·俞序》)

 《春秋繁露》书影
清光绪二十七年浙江书局二十二子重刊本
天下不存在无法教化之人的根本前提是,人性中有向善的自然倾向,尽管如此,王化以教法麤粗的衰乱世为起点,不能一蹴而就,需日就月将循序渐进,方能到达教法精微的太平世。在此过程中,即便“偏战”“信盟”并不贴合天道,因而是“不义之中有义,义之中有不义”之举(《春秋繁露·竹林》),也应部分地认可。毕竟,即便在王教的加持下,凡民也只能“世而后仁”(《论语·子路》)。因此,《春秋》之义有“止乱之道”与“王道”之别(《春秋繁露·王道》)——清人皮锡瑞称此为《春秋》同时存在“现世主义”与“未来主义”。


《公羊传》中的“赦过”说启发董仲舒认识到,人性之善与天道并不同一,人的质朴之性仅仅是作为善之前提的“善端”,而人的“善志”既基于“天质之朴”,又有赖于“王教之化”。董仲舒为何会既力诋孟子的性善说,又与后者有相近之处,其关键在于人之性即便天生有“善端”,毕竟不等于“善志”。


《公羊传》还启发董仲舒将人性善恶之辨论纳入《春秋》决狱的视域,在“嫌疑之事”的背景下考察人性的善恶之举,从心性与行为之间的复杂联系出发,充分理解人性自然的不完善,从而避免了抽象谈论人性善恶的弊端。徐复观所谓的“夹杂”说,仅仅表明他仍然囿于抽象的人性论之辨。总体来看,董仲舒的人性观更靠近荀子,因此,《春秋繁露》虽与孟子的性善说多有相近之处,这与他力诋后者并不抵牾。



作者简介


李云翔,江西南昌人,中山大学哲学系,研究方向为春秋学、汉代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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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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